法律类百科十例
1.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 听证(hearing of witnesses)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听证有利于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推动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3.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4. 法理(theory of law)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一般都确认法理为民事方面法的渊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不能适用法理)。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5. 假释(parole)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017年11月23日,我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运行。
6.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
香港廉政公署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于1974年2月17日组建,现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其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 。廉政公署成立以来,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并获得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 。
7. 法人(legal entity)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8. 判例法(case law)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但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
9. 法律关系(law nexus)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量进行纠正和恢复。
10. 司法解释(judical interpretation)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无效。
(编辑:张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