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

UG环球360官方网站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字【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硕士学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一按我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培养院系审核通过
(二导师认为论文符合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研究有创新。
第六条  论文格式等具体要求见《UG环球360官方网站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试行)》(校研字2015[1]号)。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培养院系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研究生处聘请相关学科的评阅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论文评阅人中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论文的评阅人。
第八条  论文原则上实行匿名评阅。具体办法见《UG环球360官方网站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校研字〔20152号)。
第九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出具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全部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申请人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二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基本达到学位水平要求,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三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学位水平要求,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至少半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导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为: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进行评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论文答辩质量,要求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过程、答辩决议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最终归档稿)进行检测。具体办法见《UG环球360官方网站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校研字〔2015〕3号)。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相应决定:
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不受理申请学位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一次。研究生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如果对论文评阅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研究生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了解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复议
(三)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复议后,聘请位本学科的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专家一致同意进行答辩,则恢复其学位申请资格若有一位以上专家不同意进行答辩终止复议,期间的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研究生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了解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复议
(三)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复议后负责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答辩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授予工作。若未能进行复议答辩或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期间的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提交到研究生处。
二)审核研究生处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会议决定是否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复议议题。
三)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复议,复议决定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复议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议有异议,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诉讼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院系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电子版纸质版1份),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六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23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政策各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