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工作的促进作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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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1
王思斌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加深和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和获得感,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广大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以往战略部署的基础上,提出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本文拟从学理和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以及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作用,做一些初步分析。
按着这一概念的原初含义,共同体强调的是人们基于长期的共同生活、自然而然形成的、具有共同意识、相互信任、共同感情的较强同质性的社会生活形式。滕尼斯曾经指出有“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之别(滕尼斯,1999:65)。鲍曼的《共同体》也从原初意义的角度来分析现代社会以及后现代社会中“共同体”的遭遇和瓦解。鲍曼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在共同体中人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他指出,如果说在这个个体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鲍曼,2003:186)。然而,这种生活状态已在削弱和正在消失,这也引起人们对共同体生活的向往(鲍曼,2003:2-3)。随着现代社会流动的加剧,传统的、以共同价值和共同意识为主要特征的共同体受到巨大冲击。生活利益多元化、人们对自我利益保护和对利益冲突管控的需要,以及对合作共事的向往,使英文conmmunity概念得到了广泛运用。一些社会学之外的学者把这一概念用来指认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妥协、达成共识而形成的“群体”状态。比如,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实际上是欧洲国家的经济共同体或共同市场,它也以参加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共同的文化遗产和心理认同感为基础。在社会政策领域,有学者将欧洲大陆地区政府、企业、工会在国家工团主义基础上形成的决策群体形式称为“决策共同体”,参与决策主体之间存在着相对较强的连带关系,而工团主义意识形态在这种共同体形成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黑尧,2004:66)。对于共同体概念还有另外的用法,比如利益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就是在社会学界也有对共同体概念的拓展性用法,比如韦伯的“经济共同体”(韦伯,1997a:376)等。有学者梳理了“共同体”概念含义的演变,试图建立“共同体”概念的语义谱系(尹广文,2019)。可以发现,“共同体”一词的使用已经十分广泛,似乎只要人们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意识或共同行动,形成群体或相依性关系,就可以称为共同体了。但是也应该看到,原初的共同体与后来被运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共同体在基本含义上已有很大不同:最初的共同体是人们基于友好感性、共同意识和实质性信任而形成的群体形式,被运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后,已经夹杂或充斥着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妥协、达成某种共识、相互依存及联合行动的含义。按照韦伯的看法,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具有理想的性质,所以韦伯用了“共同体化”的概念(韦伯,1997a:70)。但是无论如何,“共同体”还是值得向往的社会生活的形式。如果套用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说法,可以说,原初的共同体基本上是 “价值型”的,后来形成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管理领域的共同体则是“工具型”的。中共中央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的理念得到不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用“社会治理”代替了以往传统的“社会管理”概念,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如何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含义,建设怎样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怎样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什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怎样的社会治理有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这是需要阐明的基础性问题。根据上述对共同体概念含义的梳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应该更多地属于公共管理领域,是围绕社会治理和为了进行社会治理而形成的“共同体”,它在主要意义上不属于生活类共同体或原初意义上的共同体。因为治理或社会治理不是人们生活的目标,而是力图实现良好的共同生活或共事的手段。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者们没有共同的理念或共同意识以及参与方之间的信任,而是说,这种共同的理念、共同意识或信任是为了进行社会治理而存在的。为了进行社会治理,相关各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形成一定的共同理念或协同行动。于是,可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围绕社会治理和为了进行社会治理,相关各方基于某种信任、共同理念而形成的具有合作取向的群体形式。第一,它是相关各方在社会治理领域形成的共同体。我国的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及其各自内部对社会治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它是指对社会的治理,还是对社会领域的治理,或者是由社会各方参与的治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所期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式也不相同。从政府文件精神和治理实践来看,社会治理不是指的对整个社会的治理,也不是指经济治理和政府治理,而是指对社会领域问题进行的治理(王思斌,2019a)。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对社会领域问题进行治理中参与各方形成的共同体。第二,它是依据不同治理对象而形成的、有一定持续性的社会治理网络。社会领域的问题是复杂的,既有内生性问题,也有外生性问题;既有比较严重的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事件,也有社会成员间不太和谐的矛盾;既有因为物质利益分配而产生的问题,也有因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协调。不管如何,社会治理共同体都是面对共同问题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组织性和持续性的网络,只有具有这种特点的组织网络,才有可能形成共同体。第三,社会治理共同体有不同的类型和存在形式。治理对象(问题)的性质不同,社会治理主体类型不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存在形式也不同。社会治理共同体有的较为松散,有的较为制度化和结构化;有的因管控社会问题形成某种共同体,有的共同体的基本功能在于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有的在于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第四,因各方参与治理活动而形成的共同体可能包含多重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因各方共同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产生,问题的复杂性,各方利益的相似、差异或对立,会在共同治理行动中表现出来。正像其他领域的共同体一样,社会治理共同体会以各方的基本信任为基础,但这里并不排除相互间的竞争和矛盾。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包含着复杂性。第五,价值性和工具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两个基本特征。如前所述,共同体有价值型和工具型之分,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有价值追求和工具性特征。当参与者基于平等的连带关系和共同生活,解决的是一般的差异性方面的问题时,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能具有较明显的价值特征,参与者要有某种共同意识。当治理或解决社会矛盾作为达到某种目标的手段时,这种治理就具有明确的工具性。毫无疑问,一般的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但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共同治理可以包含价值性。共同体的价值性和工具性是现代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特征。社会学者更关注共同体(社区)的价值层面,关注它的价值性特征的彰显(冯钢,2002),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区建设更要关注“脱嵌的共同体”(王小章、王志强,2003)。经济学、政治学、政策研究对共同体概念的使用,更突出其工具性特征。这里的工具性特征的表现是为了“共赢”或不致于走向明显的对抗,而达成某种共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按照滕尼斯和鲍曼对共同体的理解,经过谈判而形成共识不是原初共同体的特征,因为原初共同体中的共同意识和共同感情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由工具性谈判以及达成共识而达成的(鲍曼, 2003:5)。这样,如果当事人能够在价值上实现“共享”或者说参与者具有共同意识,那么,这种共同体发挥治理作用就会比工具型共同体更加有效。可以稍微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形成经济共同体或决策共同体,参与者们是抱着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或目标去建构某种共同体的。经济共同体是怎样形成的?它是各个自利的经济体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或在共同的外部关系中通过协调而形成的,目的是实现“合理的利己”。决策共同体也是为了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利益而形成的,因为没有这种共同体,各方的合作关系就会破裂,参与各方就可能面对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遭受更大损失。与其遭遇更大风险和可能的损失,倒不如在尊重相关各方利益的背景下达成某种共识,各方在“共同利益”的限制下维持一种合作,即形成某种“共同体”。简单来说,这种共同体是利益各方在多方利益约束下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或者说是合作“共赢”理念促使了这种共同体形成。然而实际上,在资源约束或成果约束的情况下,所谓“共赢”是打了折扣的,这种“共赢”是在一定的位势下“不得不”进行的选择,是受约束的“最佳选择”。舍此,不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自己利益的实现也没有可能。这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妥协的“理性”,在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决策共同体的背景或潜台词中是比较明确的。而这与原初的共同体强调共同意识的作用是有不同的。在当今情况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也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共建共治共享”也表达了这种工具性含义。实际上,当今的社会治理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工具性意义上提出的,它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手段。政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整合力量,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这种提法也是由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社会问题解决方式碎片化、有关各方的政绩主义理念,以及克服上述体制制度上的问题所决定的。在这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建是过程、共治是具体目标,共享是社会治理的衍生效应。说到这里,进一步要探讨的是:要建设怎样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不可能设想,在建设具有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增强其价值性特征,进而建设价值—工具型(或工具—价值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正像前面所说,政府对社会治理问题的设计是从两个方面着手和着眼的:一方面是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方面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政策上解决民生问题,通过改善民生、共享生活来增强人们的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这在某种意义上较多地具有“生活共同体”的色彩。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当政策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高人民的安全感时,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性”特征。在现实中,社会治理问题产生于市场化改革深化、社会转型和分化加速、社会问题复杂化、社会整合弱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威胁,而且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深刻性和严重化趋势。这样,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就具有紧迫性,作为社会管理责任主体的党政部门就必然将之置于优先地位。这里反映的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性质是由社会治理的特征所决定的,而社会治理的特征又是由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方式决定的。比如,如果把社会治理看成是强力部门和权力群体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问题的管控和监督,那么,社会治理共同体就只能是针对治理主体而言的,是治理主体内部的共建共治共享。这里不会发生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共治共享,因而,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不能形成共同体。比如,司法领域的社会治理,社会治安领域的社会治理、维护稳定方面的社会治理,其治理共同体并不包含治理对象在内。在这里,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不是平等关系和信任关系,然而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和信任关系却是现代治理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如果社会治理的任务是解决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那么,治理主体和作为治理对象问题的承载者就可能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主体和对象之间社会生活方面的相互关联性、渗透性、粘连性,使他们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这时的社会治理就不只具有工具性,而是也带有一定价值性——参与者之间要形成共同的、相互接受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这也就是说,那些以共同的社会生活为治理对象的治理行动有可能形成工具—价值型(或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虽然这种共同体与传统或原本的共同体有一些差异。显而易见,当前在我国,政府倡导建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工具性为主,这就使得,似乎建立价值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理想或理论形态。但是可以说,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高级形态,因为在这种共同体中,共同意识和人们期望的、和谐的共同生活成为参与者的共同追求,冲突和博弈减少的同时,共同理念和一致行为增加,参与者们之间的互相信任、确定性和安全感增强。那么,在哪些领域会形成或较易形成价值型(或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更多地会发生于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因为在基层社区有人们的共同生活、邻里关系和多种关系的相互连带性,这也可能是滕尼斯阐述传统共同体的理由和出发点。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就应该包括价值性寓意。 四、发展社会工作促进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然社会工作共同体与社会治理性质和方式直接相关,那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更有益于形成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来看几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及其特点,分析它们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亲和性。笔者曾提出我国有如下几种社会治理的基本类型:管控型社会治理、博弈式社会治理、协商式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王思斌,2019b)。管控型社会治理是运用强制力量,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规制和约束,迫使管理对象改变自己的行为,以使其达到符合社会所期望的行为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主要发生在司法、公共安全维护等领域,它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迫使罪犯或对社会秩序有明显伤害人员改变行为,使其走向社会的主流行为。对于国家(政府)来说,这种管控型治理是必要的,正如韦伯所说,国家是一定区域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暴力(韦伯, 1997b:731)。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本上是管控型社会治理。博弈式社会治理是相关利益各方通过博弈、讨价还价,达致一定共识,通过共同行动,解决共同问题,达成某种利益秩序的治理方式。这是以平等、对话和资源权力为基础的,比较符合治理原意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公共管理领域比较普遍,基本上是工具性治理。 协商式社会治理是通过各方平等协商,达成某种共识,采取共同行动,获得各方都认可的结果的治理活动。真正的协商是建立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沟通对话基础上的,是各方消除误解、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协同共事的过程。由于这种社会治理是建立在平等、信息公开化和协商基础上的,因而由此达成的共同行动也是有比较牢固基础的。我国城乡社区有不少协商治理的经验,表现出这一治理模式的社会合法性和生命力。服务型社会治理是通过实施某种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对利益受损者和困难群体进行补偿和帮助,减少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秩序的治理方式。笔者曾经指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是“服务型治理”,阐明社会工作的服务型治理的主要方面和意义(王思斌,2014)。实施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之所以能实现社会治理,是因为它能直接解决社会问题,并能通过使服务对象感受到温暖和关怀,减少社会疏离感,增进社会和谐,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当然还会有其他类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比如通过发展实现社会治理,等等。 现在,来分析上述各种社会治理在何种意义和程度上能有益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立。简略地说,管控型社会治理能够实现的是建立管控者群体的工作共同体,即实现群防群治和共建共治,这里的共同体不包括治理对象。博弈式社会治理是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和权力比较、谈判技巧为基础的,这里形成的共同体只能是工具性的和权宜性的,有时可能是不稳定的。在零和博弈的情况下,这种共同体的脆弱性更加明显。协商式社会治理是建立在各方平等磋商之上的,这有利于形成治理的共同体,而且这种具有共识且具有一定弹性的共同体可能在现代社会更有生命力。服务型社会治理是另一种类型的社会治理。它以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为直接目标,通过扶助弱者、增强其能力、倡导社会公平正义,来促成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建立在真诚帮助弱者、相互理解、增强共同生活能力基础上的服务无疑是有利于建设原本意义上的共同体的,也是能够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这也就是说,管控型治理、博弈式治理与工具型社会治理有较强亲和性,协商式社会治理、服务型社会治理与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有较强亲和性。(二)社会工作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可能贡献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和正确的社会治理思想指导下,无论是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还是价值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抑或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都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和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建设性意义。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以及它与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天然的”亲和性,使它可以和能够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做出独特的贡献。 第一,社会工作的功能有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般说来,社会工作有如下功能:帮助社会中的弱者和困境群体,使其有基本的、有尊严的社会生活;增强服务对象的能力以利于其“自助”,解决可能遇到的困境问题;促进服务对象与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和谐社会关系;追求社会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公平社会。上面这些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第二,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利于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实现社会参与和公平正义。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和利益表达,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促进人们的社会参与、交往和沟通,宣扬社群精神和共同体意识,有助于共同意识的形成,可以在工具性和价值性两个方面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第三,社会工作服务促进互相关怀社会的建设。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社会性,人们之间的相互连带和承认。现代社会工作在价值上强调相互关怀,倡导公益、慈善、共享和共同体精神。社会工作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然而正是这种具有理想主义的促进相互关怀的服务,有利于具有价值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第四,社会工作介入基层社会治理易于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在科学的政策和制度确定之后,社会治理的重点就要进入基层,展开实践。城乡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地,还是人们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基本场域。社会工作的重点在基层,社会工作进入城乡社区,贴近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倡导社区精神,有利于促进以德治、自治、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形成。第五,社会工作进入社会管控领域有助于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分。上面说到管控型治理形成的是管控者们的工作共同体,它不包括被管控者在内。管控是建立在对立关系之上的,管控对于减少那些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行动的负面效果来说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管控不能被理解为一味的强制性管理和威严的行使。在管控对象发生向好转变时,管控型治理也应该包括适宜的教育、帮助和感化。在司法社会工作和社会矫正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着帮扶、感化的功能。这里虽然没有形成共同体,但是可以增强相互理解,促进这种治理取得更好的效果。第六,社会工作通过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参与,建构共同体精神。按照传统共同体理论,它是自然形成的,也是养成的。当今,城乡社区分化严重、社会疏离加剧,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面临着严重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组织城乡居民共同活动、学习和形成新的参与方法、建构新型社区文化,就有利于价值—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本文简要地分析了共同体的概念及其内涵,同时也指出“共同体”在工业化影响下其含义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共同体”已经包含了许多利益性、工具性含义,由此,以往的“共同体”也就成为“想象的共同体”。在社会治理领域,“共同体”也有同样的遭遇。社会治理共同体有“价值性”“工具性”两种特征。在现实实践中,工具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存在是显见的,但是价值—工具型(或工具—价值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值得期待的,因为这种共同体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建设和谐、相互关怀、让人们感到温暖又舒适的社会(社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和为了这种目的,本文分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对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作用,指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有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传统的、原本意义上的生活型“共同体”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但是,为了共同珍视的价值,不能放弃重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努力。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努力中,社会工作的视角毫无疑问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来源:《社会工作》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