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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环球360官方网站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zhangl   发布日期:2013-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走上正轨,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认定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主要是硕士)是指我校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协议联合招收的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系(部)具体负责培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校级管理

第四条  校级管理职能暂由教务处代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工作,具体执行机构为留学生管理与合作办学科。条件成熟时,成立研究生处专门承担研究生管理职能。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选定合作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研究生专业设置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核、指导工作,拟定招生计划并负责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2.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配合联合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及学位管理工作,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4.配合二级学院、系(部),向合作单位遴选推荐研究生导师,建立导师资料库,加强研究生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指导二级学院、系(部)的研究生教学组织工作;

6.主持或参与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7.完成其它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二级学院、系(部)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负责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管理主要职责:

1.推荐导师、任课教师,组织安排教学及本院系的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

2.根据合作单位培养方案,在教学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合作学校相关科目的教学大纲,在教学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适当调整编写教学大纲,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4.组织安排研究生考试或考查的出题、评阅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导师遴选和师生互选工作,负责导师资格初步审核工作;

6.组织安排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导师检查督促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跨校或跨学科选课、参加学术活动等;

7.与合作单位对应院、系(部)协商,组织安排导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负责本学院、系(部)学位申请人资格和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安排研究生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

8.组织和解决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工作;

9.关心研究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注意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0.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党团建设工作。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研究生业务费中,按照文科硕士研究生每生1270元、理科每生1430元的标准分两次划拨给各培养研究生的院、系(部),划拨时间为第一学期9月和第三学期9月。业务费由培养研究生的各院、系(部)集中掌握使用,作为各院、系(部)研究生业务方面共同性开支。具体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其它相关管理

第九条  招生由具有招生资格的单位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的要求统一负责,由双方共同确定录取名单。被录取学生在我校入学并完成日常学业。 

第十条  根据联合培养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培养经费足额划拨到我校后,由财务处作为研究生专项经费集中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教务处按每生每年200元额度提取一定费用,用于研究生的集体活动及其它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联合培养具有招生资格的单位负责归档,我校协助管理并备份归档。

第十二条  在我校住读的研究生,由学校后勤处负责安排住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教务处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前把需在我校住读的研究生计划报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图书馆借书,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在职教师待遇。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和评阅按招生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分配由学籍管理所在学校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在我校住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和中途离校,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按我校本科生毕业离校有关要求,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离校通知转单,经各有关部门签字后,再由班主任签字,交回教务处,方可放行离校。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论文,须标示UG环球360官方网站。

第十九条  对不遵照执行有关规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经与导师和合作单位协商,按照有关惩处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能规定的相关问题,参考其他相关管理细则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