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环球360官方网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生的培养质量,现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遴选推荐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遴选推荐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符合经济社会进步与科技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必须符合“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承担硕士生指导任务的教师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培养硕士协议中所涵盖的学科领域。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先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中1990年以后大学毕业晋升为副教授的,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有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正在从事科研教学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条件。有科研项目及其经费支持,科研成果较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推荐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四)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方向与所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至少能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当代最新成就。
(六)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指导研究生检索、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资料等。
(七)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必须通过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并获得对方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指导教师资格认可书或单位聘书。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推荐
(一)遴选推荐硕士生指导教师要以“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为依据,结合学科点建设需要,合理确定指导教师岗位计划,每年进行一次遴选推荐工作。遴选推荐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
(二)申请人根据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某一学科、专业的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跨学科指导学生,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一个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两个学科,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需要转学科、专业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并按遴选推荐程序重新审批。
(三)遴选推荐程序
1.有关院、系(部)会同各学科系(部),根据联合培养学科点建设需要以及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空岗数,提出当年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推荐数额。
2.申请(含转学科、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UG环球360官方网站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交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科研业绩原件。经有关院、系(部)初审后,应在每年5月30前将初审意见及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报教务处汇总、审查。
3.教务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向联合培养协议单位推荐,由对方审核批准,经对方审核合格并批准的,对方颁发我方教师指导教师资格认可书或单位聘书。由教务处在校内发文公布后,指导教师候选人始成为我校正式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凡学校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已是硕士生指导教师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及系(部)所在院、系(部)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指导教师候选人在第二年优先推荐至合作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我校指导教师。
(五)为有利于硕士生指导教师更好地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同时确保教授和副教授担负本科教学任务,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每届带领和指导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
(六)各学科点可根据指导教师梯队建设的需要设置副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副指导教师由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系(部)所在院、系(所)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副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待遇由指导教师规定,经费由指导教师自行解决。副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要特别注意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培养管理工作。
(七)各二级学院、系(部)硕士生指导教师总数超过4人的,需设立学科组组长,负责学科建设。
四、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研究生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为研究生树立典范;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院、系(部)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及管理工作。
(二)坚持研究生教育质量第一的原则。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将研究生引向学科发展前沿,引导研究生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竞争意识、超前意识。指导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要遵守学术规范,树立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和学术欺骗行为。
(三)主动参与学科建设、不同类型的学科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等工作。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负责拟订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指导研究生确定课题方向,组织并审查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科研论文工作,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合理支配研究生业务费并切实用于指导研究生,经费不足的由学校补足。在业务费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五)一般不得将联合招收的研究生转移他人指导,确需转移他人指导的,由系(部)及系(部)所在院、系(部)提出研究生转移他人指导安排意见,并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适时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向系(部)及系(部)所在院、系(部)提出学籍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因公、因私出差或出国离校六个月以上,需提前向系(部)及系(部)所在院、系(部)提出研究生学习指导和自身承担的课程安排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学校对硕士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评定与考核,考核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进行。各系(部)及系(部)所在院、系(所),根据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制定相应考核方式,对所属硕士生指导教师,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经遴选聘任上岗后,聘期一般为四年。四年期满后也要组织考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考核程序
1.每届毕业生毕业时向所在学院汇报本届培养研究生的情况,填写《UG环球360官方网站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由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作为指导教师聘期届满履职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2.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为组长的考核小组,对指导教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3.指导届满时考核不合格者,保留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一年,第二年继续考核,期间暂停带领和指导研究生。第二年如果考核合格,原指导教师资格继续有效。第二年仍考核不合格者,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研究生指导教师四年聘期届满时,填写《UG环球360官方网站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履职考核表》,由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学校审议。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5.届满考核不合格者的名单及考核情况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核要求
指导届满时对指导教师的评估:
1.各培养单位的考核小组,必须对指导届满的指导教师进行评估。带领和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为两年的,指导教师考核周期为两年。
2.评估的内容:
(1)指导教师二年的职责履行情况;
(2)指导教师二年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
(3)最近二年的教学水平和指导研究生论文的水平;
(4)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5)研究生培养质量(毕业研究生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对培养质量的反馈)。
3.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并实施,但须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委托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认为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而无效的;
(2)因公、因私出差或出国离校六个月以上,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者;
(3)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其它指导原因,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4)所指导学生在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等方面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5)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及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带领和指导研究生。
1.年龄达到57周岁的,一般不再安排带领和指导研究生任务。超过上述年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系(部)所在院、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继续安排带领和指导研究生。
2.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内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
(四)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指导教师资格。
1.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两年未带领和指导研究生的;
2.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
4.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指导教师未能发现,未尽到指导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
5.经学校考核,不再聘任其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岗位的。
(五)由院、系(部)提出暂停或撤消指导教师资格,由教务处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报合作单位对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批准。恢复指导教师带领和指导研究生资格由教务处审核批准,恢复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遴选推荐。
六、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因学科点发展需要,拟聘请校外教师或研究人员(非联合招收研究生培养单位人员,如非东北师范大学研究人员)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符合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并有与我校合作的研究项目,由院、系(部)提出选聘意见,由教务处汇总、审查,报校批准。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查工作与校内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二)经学校批准,取得我校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其考核参照校内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进行。
(三)校外指导教师和因研究课题需要而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采取以研究生为对象的一届一聘的方式,由院、系(部)提出聘任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予以备案。
(四)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校外指导教师的待遇和经费由我校第一指导教师负责解决。
七、研究生指导教师待遇与经费
(一)被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实际指导学生的,学院支付指导教师指导费3000元/生/届,用于指导研究生学习、评阅学年(期)论文、指导和评阅毕业论文、指导答辩等工作。
(二)研究生业务费按照文科生1550元、理科生2350元的标准分两次划拨给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外出调研费、复印材料费、邮寄费、专业参考书刊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相关费用、学位论文印刷、装订费用、论文审阅和答辩费,以及其他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开支等。
(三)每届指导期满考核优秀者要给予适当奖励。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申请各类课题,以解决副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的待遇和经费问题,以及支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科研工作。
八、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