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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环球360官方网站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作者: 阅读次数: 部门:学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学生管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UG环球360官方网站在校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高职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诚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事务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法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事务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接待、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并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协调,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给予复查的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办公室对学生申诉事项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学生申诉事项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要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2)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要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该事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3)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以公开方式举行。
(5)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听证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各方。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查询和调查、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时要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送达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1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UG环球360官方网站学生申诉管理办法》(院内字【2005】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