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4-19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先生,他作为法学教授曾经参与婚姻法的修改,而且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出版过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等等数十部著作,并且获得了联合国基金会反家暴的奖项。
我经常被质疑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你怎么是个男的?很多人的印象里头女子学院的院长应该是女的,实际上我是一个在女子学院做教师的一个男性。很多人会问我,你在女子学院会不会感到别扭?实际上这个问题之下,在我们的认识里头,男女是有别的,男人和女人是不同的,他们所有的一切,包括他们的工作都应该是不一样的。之所以会问我感到别扭与不别扭,也就是说你这一个男人做了女人该做的事情,实际上女人和男人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来讲,确确实实有着很多很多的不同,但是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参加了95年的非政府组织的论坛,给我一个非常深刻的影响,我这么多年来从事女性权益的法律保障的研究,使我认识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女性的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仅是女性要关注的,而且是应该这个社会所关注的。
而男女平等应该说既是这个社会的文明的标志,也是我们人类幸福的一个所在,所以今天是讲了性别平等是明智之选,前边有一个幸福,实际上性别平等也是幸福之选,是人类的幸福之选。我觉得这个是我所要讲的第一个观点,就是说女性的问题不仅仅是女性的。
实际上性别平等它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追求的性别平等,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等等各个方面,但实际上性别的平等与否,最关键的一个指标还是看婚姻家庭当中是不是男女平等了。我觉得之所以选择家庭这个视角来谈男女平等,那是因为家庭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我们人生的开端,是我们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学校。也是我们社会化的第一个阶段,也是我们和这个社会接触的最重要的媒介,所以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实际上与其说我们打上了很多社会的烙印,应该说首先打上的烙印最深的是家庭的烙印,有什么样的家庭,往往就会培育出什么样的人。所以家庭当中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家庭在和性别之间的关系上,走过了一个什么样的路程呢?我的认识是这样的,无论是从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来看,回望历史,无论是代表西方文明的古罗马法,还是代表东方文明的魔龙法典,和我们国的唐历,还有代表中东文明的汉默拉比法典,这些法典里头都有关于歧视逆行的规定。罗马法当中十二同表法,其中非常明确地规定家属要终身地在家长的监护之下,除了修女以外,妇女则终身受监护。在婚姻方面,虽然它也划分了有夫权的婚姻和无夫权的婚姻,不管是有夫权的婚姻也好,还是无夫权的婚姻也好,女性始终处在男性的监护之下,只不过是由父姓还是由夫系,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后来的法典当中也是非常鲜明的。你比如说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国民法典,也就是拿破仑法典,是整个西方社会民法典的开山之作,经典之作,奠定了民法典的范本,就在这个以倡导平等博爱的自由的这样的一个发电里面,在夫妻的关系上,它也不是完全平等的。你比方说它规定说夫应保护期妻,妻应顺从其夫。在离婚上它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问题是妻子要提出离婚,她就和丈夫的条件不一样,妻得以夫与他人通奸且与其婚姻住所姘居为由离婚,他通奸躲你还来不及呢,他还领到家里来,他不是傻瓜吗?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女性提出离婚的权利,这是西方文化罗马法里,我们东方典型的古印度的魔龙法典,非常明确地规定妻、子和奴隶不得有财产,他们的财产归属与他们的所有者,甚至它规定女幼由父监护之,壮年由夫监护之,老由子监护之。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唐律,是大唐盛世的一个经典,现在为什么有的人打老婆他觉得还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就在当时的唐律里面就有规定,夫殴妻者减凡人二等,后来解释为什么你打了老婆就比打伤其他人要减轻处罚?说妻者其也,与夫其体,一同与幼,你这个妻子表面看来和丈夫同辈的人,你相当于孩子,我们现在一讲到妇女,紧跟着是妇女儿童是不是和这个有关系。
后来你比方说汉默拉比法典里头,把妻、子可以作为财产去抵债去,之治国他规定抵债作为债奴只能由三年,三年以后就要恢复自由,但是不管怎么样,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里面,妻子和丈夫他们是完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人格尊严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平等。应该说这种基因,或者是这种规定一直到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逐步地被删除、被改变。我们中国应该说妇女在婚姻家庭当中的法律地位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是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应该说它是一部反封建的婚姻法,它是一部妇女解放法,在这部法律里面,它所倡导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地位的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些规定一夫一妻,应该说成为了我们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基石,也是奠定了新中国男女良性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标准。可以这么说,在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之前,婚姻法一直在我们国家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个法律体系当中起着主题的作用,因此婚姻法不仅对我们的婚姻家庭有着重大的影响,对我们国家的男女两性关系、性别平等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句话,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大家都很熟悉。实际上毛泽东对婚姻法也有一个经典的阐述,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毛泽东曾经说过,说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一部根本大法。所以50年的婚姻法在中国妇女解放史上,在中国男女平等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巨大的作用。
当然,我们现在回过头来再看50年的婚姻法,它是把妇女从家庭向社会解放的这么一部法律,但是同时它也有它的不足,这种不足就表现在第一个它首先是基于社会生产的需要来制定的这部法律。因为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需要百废待兴,需要大量的劳动生产力,而生产力的生产,人的生产是需要有周期的,有一支力量就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原因被困在了家庭,只要打开这个大门,制度的大门、制度的约束,这支力量就可以到社会上来。所以50年的婚姻法,它所开启的是妇女走向社会的大门,服务于当时的生产的需要,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的需要,所以我们一直讲毛泽东在讲这句话的时候,他后面就讲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都做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他号召女人要做男人做得事情,但同时它的一个弊端是什么呢?他并没有同时号召男人去做女人做的事情,女人能做的事情男人同样可以去做,他没有去强调这一点,所以这是我们50年婚姻法虽然给妇女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种解放,但是我们仔细地研究开来,它也有它的不足。
当然,这种不足本来应该在80年我们制定80年婚姻法的时候可以去补足去,但是大家都知道80年仅仅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开始,那一阵我们充满耳边的是一种什么呢?就像现在的改革开放一样的四个字,叫拨乱反正!因为当时人们对这个法律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有一个误区,文革之前是好的,是文革破坏了,所以我们后果头来恢复,要拨乱反正。所以80年的婚姻法,它有一个特点就是拨乱反正,由于制度建设不足,本来应该有的一些促进男女平等的这样的一个制度体系,没有全面地建立起来。而只是对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申,或者是再强调。那么到了2001年,我们婚姻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正,这一次修正应该说是针对当时婚姻家庭领域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而做的。这种新问题大家都知道,实际上一方面经过5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这些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成为了人们的基本行为规范。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封建社会的一些残渣在不断地泛起,冲击婚姻自由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不断地出现。那么我们倡导一夫一妻,但是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在这里我必须说很多人就讲说我们旧中国是一个一夫多妻的社会,这是错误的。中国这个社会一夫一妻,只不过是纳妾不算娶妻,说你看那个妾是怎么说的,是没有地位的,刚才岳教授讲了金陵十二钗里面,探春就是赵姨娘生的,她就是庶出,和亲的时候远嫁天边的就是她,她的画像讲的远嫁天边。
这个妻子来讲只有一个,但是除了妻子去世以后,丈夫可以续弦,在的时候可以纳妾,但是现在有没有呢?包二奶,包三奶,包几奶。现在还又出现了所谓的包大奶,跟元配离婚了以后,后来觉得回过头来和别人结婚了,最后结果还是元配好,回过头来又来反包过来,这些事情虽然是个别的,但它是存在的。所以我们2001年的婚姻法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是费了大脑筋的,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那个2001年的婚姻法里头,有一条说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你仔细琢磨琢磨,这个话是有毛病的,他人是谁?自身以外的所有人都可以叫他人,实际上他原来起草过程当中做了很多的事,本来它是想规定以法律的手段遏制包二奶的现象,单包二奶是个社会现象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就要明确,禁止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多了,通奸也是,你是不是也要管哪,说不行,这么着太宽了,然后就窄吧。就讲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说你禁止婚外异性同居,她和通行同居就没有问题了,所以这个还是不准确。最后回过头来用了一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尽管这个话有毛病,但是它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这就是2001年的婚姻法,除了解决当时社会反应强烈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就是婚姻法回归民法,特别是我们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一些东西个人自由、意识自治等等这些理念,开始注入到了我们的婚姻家庭领域。从而产生了很多很多的问题,等价交换、效率价值等等充斥着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这些问题应该说我们新中国5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的婚姻法的修正案应该说是走过了这样一个路程,那么在这个路程当中实际上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是离不开婚姻家庭领域的趋势的。我个人认为,婚姻家庭目前学者们所做的这种分析,你比方说家庭人口核心化,离散化,家庭价值的多元化等等这些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从主流上来讲,我们国家的整体的婚姻家庭还是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是作为一个主流的,这是一个主流。
但同时有几种错误的倾向是需要我们引起警惕的,我个人认为这几种倾向需要警惕的第一个首先就是婚姻家庭领域的极端个人主义,婚姻是个人的事情,但它又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无论是婚姻也好、家庭也好,每一个家庭成员如果从极端的个人主义出发,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片面强调自己的自由,这给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应该绝不是福音,而是灾难。因为我在《今日说法》曾经点评过很多的这样的案例,这些案例当中凡是这种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父子绝交的,绝大部分的人都是以个人的权利为中心的,都是把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要求、个人的所有的一切放在首位,全然不顾他人的感受和需求,这是一个。
第二个就是财产关系反客为主,我们知道婚姻家庭领域有人身关系、有财产关系,这个婚姻关系应该说它人身关系是基础,财产关系是附属,现在已经把财产关系反过来了,从选择的时候无论是白富美,还是高富帅,都是富字当头,结婚之后有夫妻财产,离婚之后为财产打得不可开交,除此之外还有老少失衡的问题,还有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失衡的关系。总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也使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遇到了更大的障碍。那么这个表明什么?我个人认为那就是说无论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还是我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的实现,这个任务是相当漫长的。所以我觉得习总书记最近引用了在形容改革之难的时候,引用了一首诗叫什么呢?实际上男女平等也好、建设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是我们要认识到实现男女平等的艰巨性。
但同时,我也很喜欢杨万里的另外一首诗,意思是说男女平等我必须看到它的必然性,男女平等在未来的世界一定会实现的,山虽然能够阻止溪流,但是我们从来也没有看到过溪流被阻止,如果它被阻止了就不会有长江、不会有黄河,不会有雅鲁藏布江,我相信未来的男女平等是必然的,是一定会实现的。
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网易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