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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院学术沙龙第59期: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创新性实践

部门:图书馆  发布日期:2014-12-11

中国女性图书馆办公室主办的女院学术沙龙第59期于12月9日下午在图书馆会议室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创新性实践”。特别邀请UG环球360官方网站党委书记李明舜教授和法学院林建军教授主讲,由中国女性图书馆首席专家李洪涛教授主持。

在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暴力国际日”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李明舜分别就立法背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归因于国际和国内环境。就国际背景而言,西方社会一般把家庭暴力认定为主要是针对女性的暴力,把它作为性别歧视以及权力控制的一种极端形式。家庭暴力在国际上已经被视为侵犯人权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被视为一种公害。另外,国际上有关妇女人权的公约,也反复强调了包括家庭领域针对妇女的暴力。目前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出台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就国内背景而言,一方面我国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公民特别是家庭成员权利的实际状况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我国一直在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的、自然的单位,这就要求国家应该对家庭予以保护。而家庭暴力恰恰是对和谐家庭的破坏,因此家庭暴力是我们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十八大特别强调了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家庭暴力在本质上是性别歧视和权利控制的一个极端表现形式。它的存在也是对男女平等的破坏和妨碍。从文化的角度而言,中国是有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国家,传统文化的延续远远比制度的延续更深刻。因此,我们倡导先进性别文化,需要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而且制定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不仅有利于提升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体现。此外,国内的法律制度,条文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涉及到家庭暴力。这些都是促成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的重要原因。

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条文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涉及到家庭暴力,但也存在着问题。李明舜认为,这些专门性的法律立法层级都比较低,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而且各个法律之间对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衔接度不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 

在介绍了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李明舜进而阐释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他认为,这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表明我国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一个创新性的立法实践。他认为,这部征求意见稿中不乏一些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该法律创建了一些新的制度,构建了一个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第二,该法律抓住了从预防到处置,到最重要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等干预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第三,该法律强调了国家责任,特别是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强调了经费保障,重视了家庭的预防,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预防职责,在政府责任里面规定了告诫制度,规定了政府应该建立或指定庇护场所,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开通了发现家庭暴力的新渠道等。第四,明确了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防身盾牌。如强调了法院依职权取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了法院依法撤销施暴者监护人的资格等。而且,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家庭暴力的权力。这些具有创新性且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定着实为这部法律中的一些亮点

与此同时,李明舜认为,这部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应当适度地扩充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加大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以及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强制矫治制度,强制教育制度,以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性等。

在李明舜阐释的基础上,林建军围绕“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能对反家庭暴力能做什么?”为题进行了发言。首先,她认为,大家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观念上的转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观念就是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观念,因为它比行为的改变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其次,她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不复制暴力,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不再无视暴力,每个人自己在遭受暴力的时候要零容忍。还提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同居关系以及离异后依然生活在一起的前配偶关系也应当被反家庭暴力法所保护。 因为同居关系的本质与婚姻关系一样,都有身、心、性的结合以及错综复杂的情感关系及财产纽带联系。

最后,林建军还一一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