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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我校2016年毕业生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6年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58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校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有关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报送时间
请各院系于2016年125日前将学生纸质材料统一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补充说明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学校根据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