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环球360官方网站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规程(校字〔2019〕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实现“人才强校”战略,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层次,适应学校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贯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是为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两个方面。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在培训管理工作中,学校保障教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教职工应当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培训管理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的方针。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及人才需求预测,合理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要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教职工不得参评职称,不能参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1.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教师,每年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报告会、学术会、公开课等不少于三分之一;
2.以行政管理和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行政人员,每年不少于36学时,其中,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报告会、学术会、公开课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本规程所指培训为教职工参加的经学校批准的培训活动,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按照培训组织的方式,教职工培训分为部门级培训、校级培训和校外培训;按照培训学习的方式,教职工培训分为在职培训、半脱产培训或规定时间内全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两个方面。
1.思想政治素质培训以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的教书育人理念,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等为主,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包括师德师风培训、党风党纪培训、教育理念培训、形势政策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等内容。
2.业务能力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强化岗位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等为主,促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包括专业能力和技能、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学术活动、人文素养提升、知识和视野开拓等内容,原则上年度内各内容均要有一定的学时,并且业务能力培训原则上不低于总学时要求的50%。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的统筹,集中管理校级培训活动并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落实完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面向教职工的校级培训活动要制定培训计划报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发展中心,包含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参加人员、经费投入、预期效果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发展中心在各部门(单位)年度组织的培训活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学校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和规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是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与执行单位,按学校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的校级培训活动,并直接开展本部门自己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要积极参加校级培训活动和部门级培训活动,并由所在部门进行培训学时认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要参加校外培训活动须先由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学习,未经批准,教师不得擅自脱岗学习。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离校前和培训结束返校后须向所在部门报告;每学期所在部门汇总培训情况后向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发展中心报备。参加半脱产或全脱产培训的,要交验结业证(合格证)或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书记载学,并向所在部门提交学习总结,由所在部门领导审阅后存档。
第十八条 教职工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各部门(单位)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本部门人员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及学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教职工不能任意调整或改变培训形式和内容、培训时间,确有需要调整者,本人应提前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保障与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由教师教育教学发展中心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和专款专用,用于校级培训活动的组织。各部门(单位)从部门业务经费中设立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组织开展部门级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被派出国内学习、进修的教师学习期间可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