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6
金融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系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工关心就业、参与就业、支持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金融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重点,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建设基地,开辟市场,促进就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二条 强化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决策。领导小组设组长2人,组员5人,任期一般为4年。组长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担任,组员由副系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和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包括毕业生、家人、就业导师、班主任和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内的就业五级联动机制。
第四条 将就业关口前置,以就业的标准抓实习、抓实践,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搭建实践育人平台,着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质量人才。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第五条 发扬全员参与、人人关心就业的优良传统,继续实行就业导师制。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即就业导师。就业导师协助系里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就业、收取就业证明材料等工作。
第六条 实施精准化就业指导与服务。充分运用微信、QQ等新媒体,采用灵活多样、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推送就业政策及信息。根据毕业生需求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就业宣讲会、考研经验交流会等,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考研、考公务员、村官等基层项目及自主创业等类型,开展分类指导。开展心理个体咨询和团辅服务,激发学生主动就业意识,提升学生求职自信心。
第七条 精准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对困难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对未就业毕业生积极联系,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做好岗位推荐等服务,做到精准帮扶。
第八条 进一步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专业定位,加强与对口行业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合理引导毕业生到重要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三线城市等相关岗位就业。积极发挥学生实践基地和校外导师的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追踪联系,拓展稳定的就业市场。
第九条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积极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及科研,将其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有效指标。组织学生参加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鼓励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并根据需要为创业学生安排指导教师,鼓励组建创业团队,入驻学校创业基地。
第十条 不断规范就业管理工作。做好就业信息审核工作,落实毕业生相关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派遣、档案整理、户口迁移、党团关系转接等工作。对毕业生进行求职安全教育和维权教育,防范危害女大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第十一条 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丰富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多渠道、多途径就业。坚持正确导向,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鼓励毕业生支持祖国西部、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第十二条 运用互联网+,建立线上和线下学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教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信息反馈渠道,开展对毕业生的追踪调查和分析,做好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状况对教学、人才培养的反馈与引导,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
第十三条 为调动全体教工关心就业、参与就业、支持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就业创业工作质量,根据学校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为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贡献的教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金融系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融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