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融系党政联席会议(简称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金融系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金融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系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系党政领导、工会主席。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涉及学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时,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学生工作时,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商定,涉及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系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也可委托其他系党政联系会议成员主持会议,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归档保存。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至少要有一位到会。
第八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等于应到会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协商决定。
第九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向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二)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金融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金融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金融系人员岗位设置、聘任、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金融系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金融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金融系维稳工作方案,研究排查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八)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保障
第十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事先提出,由系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系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的基本程序和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的每一次记录,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和系主任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报告,定期在系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6年9月13日金融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融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金融系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