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研室及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明确教研室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教研室工作的高效运行,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院组织管理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是由担任一门或几门学科相近课程的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管理单位。教研室归属系、部领导。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系、部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执行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课程建设,抓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过程管理,负责教学
过程质量的监控。
第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兼职和外聘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原则归口教研室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及其职能部门和系、部要高度重视教研室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教研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5人(包括兼职和外聘教师)的组织规模。
(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不得少于1人。
第七条 教研室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按专业设立;
(二)按专业方向设立;
(三)按课程组设立;
(四)按一门课程设立。
第八条 教研室的设立,必须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送人事处批准,方可成立。
第九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在系、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对系、部主任负责。
第三章 教研室的任务
第十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学院和系、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教学常规组织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资源,组织落实好教学任务;组织教师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进度表,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及辅助性教学资料。
(二)抓好本教研室所开设课程的讲授、课堂讨论、辅导、实验、实践教学、作业批改、考核等教学环节,以及相互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考核、教学总结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根据院、系、部关于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评估的要求,制定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的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门课程的建设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实现课程建设目标。
(四)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积极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研究,进行试题库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试制度。
(五)在系、部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学生的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六)对新进的不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开新课或新开课的教师,教研室要组织试讲,并认真审查、评议。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水平。
(一)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计划,落实研究课题。激励教师教研、科研的积极性,注重发挥本教研室集体力量,集中开展教学及科研课题研究,着眼于提高本教研室教师整体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开展学术交流,帮助教师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对学生的科研指导水平。
(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根据学院教学改革发展的要求,组织教师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定期开展观摩教学,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和进修,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
(一)根据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岗位的需要,有计划、针对性地制订师资培养初步规划,提供系、部决策,注重教学团队的建设,努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二)制订青年教师培养初步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鼓励青年教师定期进修和在职攻读学位;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全面关心、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研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每两周进行1次教研室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布置、集体备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评议、教学检查、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等。
(二)听课制度
(1)每学期组织公开课或观摩教学1至2次,要求全教研室教师参加并进行评议。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本教研室3位任课教师的课。
(3)要求每个教师每学期听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的课1人次以上(公开课或观摩教学除外),其中,新分配来、工作不满2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3次以上(公开课或观摩教学除外)。
(三)检查考核制度
(1)开学前,教研室主任要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安排好本教研室的教学活动。
(2)期中要检查教学进度完成的情况及教与学的情况。期未要对每个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每学期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中反馈的教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好教学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要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小结,并以书面形式向系、部领导汇报。
(3)每学期要按照院、系课程评估要求进行自评;每学年要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系、部领导汇报。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集体工作,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水平较高;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在教师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系、部办公会研究决定,系、部主任提出聘任人选,报学院审批。教研室主任的任期与学院干部聘任同期。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享有以下职权:
(一)作为系、部政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参与系、部重要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研究本教研室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拟定本教研室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
(三)就教师的调进、调出、评优、奖惩、晋升提出建议;
(四)提出课程建设负责人人选;
(五)根据培养方案组织和安排任课教师(包括外请教师),确定主讲教师。
(六)在征求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课程教材选用,提出编写教材的建议和方案;
(七)提出本教研室所属学科的建设规划和课题研究计划;
(八)享受正科级领导职务津贴。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系、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本条例第三章制定的教研室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教研室。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