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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环球360官方网站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落实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民主、高效决策和管理,学院设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关于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咨询、督察和指导机构,也是部分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有关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指导、审议、建议、决定和监督。
第三条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形式:
1.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长、高职学院教师、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主管高职学院的校长担任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委员会主任,高职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
2. 教师委员主要从高职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中民主选举产生,行业专家委员根据高职学院专业设置的需要聘请相应行业的专家担任。
3.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定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的设置;
4.审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方案;
5.审定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建设、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
6.审议其他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方案。
第五条 工作程序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需要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应低于委员人数的2/3。会议所决定的事宜应获得到会的1/2(含)以上委员通过。
第六条 工作待遇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根据每次需要审议的材料和工作的性质给予评审费,评审费从高职学院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136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由高职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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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