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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18〕52号 关于中直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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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18〕52号 关于中直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4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调整为各部门自行归集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为做好中直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财政部通知要求,我中心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采购计划由各部门自行归集。为发挥批量采购规模效益,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归集本部门所属单位采购计划。

2. 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及招标模式不变。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不变,采购中心继续比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招标,每个品目确定两名供应商为推荐中标人,其投标产品为推荐中标产品。采购结果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批量采购频道发布,采购单位应登录该系统,自行选择推荐中标人和推荐中标产品,在线签订采购合同。

3. 调整“在线下单”操作方式。采购单位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下单时,应上传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加盖单位公章),选择批采品目下的中标产品进行在线下单。有关系统登录、订单确认、合同确认、验收付款、履约评价等其他采购程序和监督管理方式不变,按《关于中直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管采购发〔2018〕30号)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4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2273285

传真电话:010-82273387

联 系 人:贾宁

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3261899291

(此页无正文)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27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综合处          2018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