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6-06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北京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贯彻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成立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教委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为市教委教育工委副书记一名、市教委主管高等教育的副主任、市教育纪工委书记、市教育工会主席、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主管办公室的委领导。调整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其设在市委教育工委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干部处、统群处,市教委高教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民办教育处,市教育纪工委、市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牵头,两办(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成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校务公开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本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校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高校党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高等学校的二级院(系)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院(系)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推行院(系)务公开工作。
(二)突出公开重点,明确公开内容
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各高等学校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客观、准确,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科学编制校务公开目录
各高等学校要依据《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目录(试行)》,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科学编制本校的校务公开目录。校务公开目录实事求是,客观具体,突出重点,便于实施。
1.公开的类别、事项
各高等学校编制的校务公开目录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重大改革与决策”、“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类别及若干具体事项。
2.公开的范围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公开的范围:
(1)向“社会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校内外公开;
(2)向“校内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师生员工公开;
(3)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即所公开内容向本校教职工公开;
(4)向“一定范围公开”,即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要求,向校内特定的范围和群体公开,例如:中层以上干部、教代会、各学院内等。各校要根据具体的事项对“一定范围”予以明确。
(5)向“党内公开”,即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在本校党组织内部分层次、逐级公开。
3.公开的形式
各高等学校应坚持因校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的原则,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采取校园网、校内媒体、公告栏、会议、文件以及书面通知、信函、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
4.公开的程序
(1)对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升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公开。
(3)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4)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5.公开的时限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三、监督检查
各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监督机构要切实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2006年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意见》(京教工[2006]47号)的要求,建立“两书一查”制度(即:建立“校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研究建议书”、“校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各级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要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组织和人员,重要情况还要同时报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适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进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鼓励;对于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规范适用于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
20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