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0年10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财经大学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适用”为主题,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厦门大学、黑龙江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昆明医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的理论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服集团、沙钢集团的实务专家,共计六十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法制日报、上海热线、上海法治报、中新社上海分社等媒体对会议进行了跟踪报道。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了致辞。她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典颁布以后,掀起了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的高潮,如何更好的宣传、理解民法典的条文,使之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是我们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对民法典的宣传工作只是贯彻民法典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深度研究、体系化的解释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开启了家事法研究的新时代,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学会已经召开了三届研讨会,作为一个关注家事法的学术研究平台,团结和吸引了一大批中青年学者,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在视频致辞中指出,《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那么,如何在解释论上妥当地确定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涵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他期待家事法研究者能够对此展开研究,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在致辞中认为民法学科无论是对法学学科建设还是对学校的“双一流”学科建设来说,都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家事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家事法的持续研究,有助于民法学科的发展。所以,衷心感谢各位同仁对家事法研讨会与民法学科的支持!最后,他预祝论坛顺利进行。
张磊主任在致辞中指出,现代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婚姻契约、遗嘱、继承等家事法律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是当之无愧的“非诉法官”。上海目前虽然只有四百多名公证员,平均每名公证员服务近六万名市民,但上海公证人为市民提供了大量基础公共法律服务,在家事领域通过办理遗嘱、继承、委托、声明、婚前和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意定监护等公证事项,利用公证特有的证明、沟通、监督效力,在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他预祝本次会议研讨取得丰硕的成果。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能够积极提交参会论文表示感谢。叶教授首先指出,一个高质量的学术会议离不开各位参会嘉宾提交的高质量的参会论文。其次,叶教授对前来参会的学界的前辈、新投入家事法研究的青年学者们以及实务界专家的莅临表示欢迎和感谢。再次,叶教授对协办单位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以及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的举办所提供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最后,叶教授表示,家事法论坛能够持续举办,离不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支持,对此表示由衷感谢。
会议主要分为五个单元。
婚姻瑕疵及其后果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婚姻瑕疵及其后果”,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他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李老师认为,《民法典》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结婚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刘老师认为,在婚姻因效力瑕疵而被否定情形中,当事人不仅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中的所受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特定的履行利益赔偿。但在婚姻不成立时,当事人仅能主张信赖利益赔偿。
在两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孙老师对李昊副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同时他指出,李昊副教授的论证应侧重形式上和体系上的关系。同时,他指出,民法典中的重婚是否必须为两个登记婚,不能一概而论。针对刘征峰副教授的报告,文章观点他都赞同,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创设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有无必要引入家事法领域不无疑问。
第二位与谈人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万挺法官。针对刘征峰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财产法规则套用至家事法领域还需更强理由,但文章所体现出来的动态体系论的研究方法值得司法实践借鉴。此外,针对目前的家事法的研究,他认为大部分文章在分析问题时的方法和逻辑使用了较多外源性的东西,缺乏民族传统理念,我们应当建立起本民族的理论和制度自信。此外,他还期待法官和学者之间能够多对话,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
婚姻中的财产与契约
第二单元围绕“婚姻中的财产与契约”展开,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歌雅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助理教授,由张丽诗同学代为宣读论文要点。贺老师论文认为,对于家庭住房之保护,德国法采处分限制模式,名义上保护家庭,实则青睐交易安全;英国法采权益保障模式,虽不否认家庭住房之善意取得,但其以居住权或财产权为基础,以登记或实际占有为公示,在直接或间接保护家庭住房之余,亦兼顾交易安全。显然英国法以居住权为核心的权益保障模式更胜一筹,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更值采纳。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夏江皓博士,其报告的题目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物权变动”。夏博士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到调整当事人离婚后财产关系的效果,其中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
第三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汉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家事法视野下的赠与合同”。陈老师认为,近亲属或者准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对缔结或者解除身份关系的动机而发生,但从内容上来看,还是以财产属性,即一方无直接的对价或者条件给予另一方财产。对于此类赠与无法完全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对其法律构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申晨研究员,其主要对民法典视野下的婚内协议效力认定进行了汇报。申老师指出,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为,依次判断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存续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
在四位报告人的精彩汇报结束之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许莉教授。她表示贺剑助理教授论文当中的观点基本值得赞同,其本人亦主张不用但书规定来保护婚姻共同住所。对于夏江皓博士的论文,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能够产生物权变动仅限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而非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陈汉副教授的报告,她认为,家事法中是否存在真正的赠与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对于申晨研究员报告中所提及的夫妻赠与协议,她指出,当事人处于亲密关系中,是不具备磋商基础的,故是否确为赠与意思不无疑问。
第二位与谈人为浙江大学法学院陆青副教授,针对夏江皓博士的报告,他认为《民法典》第1065条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有明确所指的。夫妻财产制是对夫妻财产进行一个概括性的安排,个别的财产变动应该遵循物权法的规则。针对陈汉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夫妻表面上的赠与协议实际上可能是和解协议。
第三位与谈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其主要针对贺剑老师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指出,对于该问题能否寻求一个折中的做法,比如将居住权从所有权中拆分出来,设置单独居住权,从而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赵超法官,她认为家事法视野下的财产赠与合同可能并非纯粹赠与协议,要区分其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关系。
夫妻债务与侵权责任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夫妻债务与侵权责任”,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其围绕《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的问题进行了汇报。李贝老师指出,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在于,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作出区分。未来在对《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适用时,应当对其作进一步解释。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其针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认定与清偿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叶名怡教授认为,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我国民法典对该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就解释论而言,应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侵权行为之基础活动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立法论而言,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我国法应构建“共债认定+有限责任+追偿权”的规则体系。
第三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他报告的题目为“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的民事责任”。冉克平教授认为,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并非侵害身份权的责任主体,除非该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无过错配偶的一般人格利益。无过错方配偶不能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而是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编具有封闭性,夫妻身份权不应参照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予以救济。
第四位报告人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薛启明,他针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进行了汇报。薛老师指出,《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解释论应当严格区分作为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抽象财产价值”划分问题与作为夫妻外部财产关系的民商财产权归属问题,并以“财产权表面归属原则”所认可的公示和类公示规则充任后一问题的解决指南。唯有首先满足这些前提,并辅之以债权人撤销权等配套制度,夫妻之间方有可能最终达致“共债共签、各债各偿”的理想状态。
随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纪海龙教授。纪教授指出,对夫妻共债应当进行准确界定及进一步的细分,区分夫妻双方共同缔结的共债以及夫妻一方缔结的共债。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与第1款中的“共同意思表示”内涵是否相同有待进一步思考。另外,民法典下夫妻共同之债与传统连带之债如何区分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二位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缪宇老师,他对叶教授的文章的观点总体表示赞同,但其建议,应当将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与共债认定的平衡机制结合起来探讨。
第三位与谈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申晨研究员,他认为,冉克平教授文章中所涉及的配偶权是相对权抑或是绝对权,在实证法上尚找不到依据。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李兴法官,他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混合了民法一般问题和婚姻法特别问题,既然是有明确共同意思表示,民法的一般规定即可解决。对于如何认定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需进一步探讨。
遗嘱与继承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遗嘱与继承”,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
本单元共有四位报告人。
第一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时代共同遗嘱的理论构造”。汪老师认为,共同遗嘱是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死因处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死因处分之间通过条件而具备关联性。柏林式共同遗嘱中后位继承的功能可通过“生存配偶享有居住权+后位继承人享有所有权”的路径得以实现。
第二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他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他认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其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管理遗产、清偿债务、分割遗产和诉讼担当。《民法典》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授权应解释为排他性授权。遗产管理人违反职责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缪宇,其报告的题目为“遗赠抚养协议中利益失衡及其矫治”。缪老师认为,遗赠扶养协议非双务合同,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为了保护扶养人,在承认遗赠人对遗赠财产的生前处分权限不受限制的背景下,应当规定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第三人对扶养人负有返还义务。此外,合理配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设计协议条款,是平衡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可行之道。
第四位报告人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青年家事审判业务带头人熊燕法官,其报告的题目为“后《民法典》时代‘打印遗嘱’效力的司法审查”。熊法官认为,在后《民法典》时代,打印遗嘱效力的司法审查应从理念上采纳意思表示主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应当坚持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并通过“在场见证”中“在场”的规范解释和“见证”的规范审查来把控遗嘱形式缓和的合理限度。
在四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后,六位与谈人就前述报告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袁发强教授。他首先对汪洋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其认为,“生存配偶继承权+后位继承”的路径是否能够解决所有柏林式共同遗嘱的问题还有待思考。其次,针对王葆莳教授的报告,他提出,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借鉴破产管理人的思路,是否有合理性以及适用限制?针对熊燕法官的报告,袁教授认为,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单独规定是否利大于弊值得深思。
第二位与谈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肖俊副教授。肖老师主要对缪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定性为双务合同更为妥当。对于其中的利益失衡,回归生因行为,用合同的救济方式会更为合理公平。
第三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姚明斌副教授。首先,对汪洋副教授的报告,他提出一个疑问,在柏林式遗嘱中,如果立遗嘱人先后死亡,那么在第二次遗嘱继承中是否还存在死亡处分?其次,对于王葆莳副教授的报告,他提出了一个疑问,倘若存在多个遗产管理人,该如何处理?其次,对于缪宇老师的文章,他认为其中体现出来的体系化及教义学的思考方式值得学习。最后,针对熊燕法官的报告,他认为,对遗嘱形式的遵从建立在规则是合理及可预期的基础上,否则过分强调形式会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四位与谈人为苏州大学法律学院娄爱华副教授。娄老师主要对汪洋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认为,用条件理论来处理共同遗嘱的撤回,存在商榷之处。
第五位与谈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他首先就汪洋老师的报告作了点评。他认为,将录音录像遗嘱排除于共同遗嘱之外,是否有正当理由不无疑问。针对王葆莳老师的发言,他提出两个争议问题:其一,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发起主体如何确定?其二,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管理人时,能不能索要报酬?对于缪宇老师的发言,他认为将遗赠扶养协议定性为死因行为,实际上限制了对其救济的路径。对于熊燕法官的报告,他认为,遗嘱中的形式主义应该得到一定的尊重,追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成本过高,而形式主义可以将审查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利于节约成本,是民法上效率导向的体现。
第六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庭潘静波法官。他认为,缪老师所讨论的扶养人利益的保护是实务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外,针对熊法官的报告,他认为,遗嘱应当遵守形式主义抑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及价值评判的选择。
家事法学科与实务
第五单元围绕“家事法学科与实务”这一议题展开,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单元共四位报告人。
第一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法的意义”。他认为,民法典虽系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但是婚姻家庭法却充满了以公益性为主要特点的权利。维持公益性的手段之一是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司法权的介入是最重要的方式。基于家事法的特殊性,对其很多问题的解决,可能会催生家事程序法的诞生。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明军律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与婚姻家事律师业务的创新”。贾律师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家事法相关规定中的一些亮点,如家风建设与家族宪章、家族信托的建立、离婚救济、遗嘱形式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些亮点对非诉业务的影响。
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其报告的题目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法律问题与实践”。他认为,从比较法来看,均认可公证有介入意定监护的必要性。在中国法下,公证制度对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特殊价值体现为两点:其一,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具有最强证据效力;其二,公证机构可为成年人提供全流程、多维度的风险防范方案。
第四位报告人为昆明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雅婷,她报告的题目为“在情与法之间:法解释学视域下的离婚冷静期”。周老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应当定位于阻滞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而非约束、限制行政机关离婚登记的规范结构中。其实质是通过为离婚协议的生效设置时间障碍,进而产生阻滞离婚的法律效果,促使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在适用中,还应重视这一制度在具体文义解释、恶意阻挠离婚证申领与重复离婚申请的处理,以及离婚冷静期的期间性质上的具体问题解决。
在四位报告人发言结束后,共四位与谈人就其报告发表了意见。
第一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孟祥沛研究员。针对周雅婷老师的报告,孟研究员认为,为与文章内容更契合,有必要对题目作一定调整。其次,他指出,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一个不理性的立法立场,对其负面作用不应忽视。
第二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蒙副教授。王老师围绕周雅婷老师的文章,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其一,文章题目的关键词落在了法解释学视阈下的离婚冷静期,但是文章较大篇幅在论证现行法下的离婚冷静期的正当性,似有不妥。其二,文章得出《民法典》第1077条中的两个期间均为除斥期间的结论,过于草率。
第三位与谈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星副教授。首先其针对贾明军律师的报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难题,特别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其次,对于张磊主任的报告,他认为,在监护权中,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应当分开看待。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荣学磊法官。荣法官认为,从程序法角度来切入家事审判,有助于将家事审判改革引入一个更加理性的方向。同时他还期待,各位专家学者能够提供更具操作性的理论来作用于司法实践。
闭幕式
在各个单元的研讨结束后,进入会议的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主持,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杨乐书记分别作为总评人发表讲话。
张教授指出,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方式,导致中国民法典的自主创新之路被堵塞。但是,如今一些研究财产法的学者转向家事法研究,使得家事法中的问题、制度以及一些理论研究在向纵深发展,这会持续推动婚姻家庭法体系的融贯。但与此同时,民法基本理论中的薄弱问题也暴露出来。因此,用民法原理解决婚姻家庭法中的问题,首先应加强民法基本原理的建构。最后,他强调,对家事法的研究,应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的关系。
杨乐书记首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其次,她指出,后疫情时期与新民法典时代两大背景,对家事法领域定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最后,杨书记表示,此次研讨会的圆满召开,亦会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的教学科研产生极大的促进意义。
上海财经大学“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