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召开
2016年11月6日上午,“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立法研讨会”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东荣大厦716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曹险峰教授主持。由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致开幕词,李洪祥会长首先向各位与会成员汇报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内容,并且向大家呈现了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问题清单,带领各位与会成员就此份问题清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问题主要集中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亲属规定、权利行使、法律适用以及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方面。有关调整对象的学术讨论主要表现为亚婚姻或类婚姻关系是否应当纳入婚姻家庭法编,与会成员各抒己见,普遍认为同居、同性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容忽视,其中的财产关系姑且可以适用现行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是身份关系尤其是子女和监护问题却值得立法做出回应。此种回应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亦或婚姻家庭法编之中尚且值得进步一思考。另外,亚婚姻亦或类婚姻关系的概念本身就存在疑问,准婚姻关系的称谓也并不十分准确,因为此类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具备同质性。
与会成员关于法律原则的争论较为激烈,原有禁止性立法语言的表述是否有必要替换为权利性语言表达,婚姻家庭法尚需保持一定的禁止性规定,通篇正面权利形式的强调并不值得提倡。计划生育既然已经有相关法律专门调整,其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留置于婚姻家庭法编之中确值思考。一夫一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更为合适。
亲属规定方面与会者认为现有建议稿中亲属范围并不开放,此次亲属规定的出台势必关系到其他部门法例如刑法中亲属的认定,旁系二等亲的范围略显狭隘,李洪祥会长建议将此范围扩张至旁系四等亲,即推至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曹险峰副会长也指出直系血亲并非无需任何限制,现在五世同堂的家庭并不多见,将直系血亲限定在五代或者六代以内较为合适。
现行建议稿中权利行使方面将妇女与未成年人、老人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共置于一条之中,这种并列式立法结构的的设计有贬低妇女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之嫌,并且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建议修改。但是也有与会者表示该种设计并非是贬低妇女人格,相反,恰好是凸显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一定要坚持性别视角,否则无法体现法律对妇女的任何特殊保护。
法律适用过程中一定要区分身份法规则与财产法规则,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很大程度上从财产法规则方面削弱了法律对妇女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日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要有所改观。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婚姻家庭法在时效和除斥期间方面并无太多明显特殊性,但是有一点尚需值得思考和留意。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存在,婚姻家庭法中某些财产消耗殆尽之后便不可再行主张权利,这不同于物权法中的财产法规则,因此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方面理当表现出不同。
与会学者畅所欲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某些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但是各位均表示此次盛会收获颇丰。此次研讨既有实务问题的汇总,又有学术理论的深入,各位均衷心希望自己能够借助此次立法良机,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出台贡献自己的一份心力。最后,所有与会成员集体合影留念。
除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参加之外,我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与会成员热烈讨论中
与会成员集体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