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共研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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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6日至27日,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主办本次研讨会。此次会议主要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立法起草小组的成员30余人参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徐涤宇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陈明发表了欢迎致辞,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就婚姻家庭编第二次立法研讨会的目的及主要任务致辞,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扈纪华介绍了民法典立法情况。
研讨会按照婚姻法专家建议稿的章节分八个部分进行,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围绕:(1)通则部分;(2)结婚部分;(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外财产关系部分;(4)夫妻财产制度部分;(5)离婚部分;(6)亲子关系部分;(7)收养部分;(8)监护部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讨和充分的交流。
在通则部分,李洪祥教授、陈汉副教授对通则中内部争议点、起草思路、反馈情况做简要汇报,刘征峰博士做了补充。与会者就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存废、定位,是否应该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等原则的取舍以及亲属关系的界定、概念、计算方法、家庭关系的主体性等方面发表见解,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在结婚部分,马忆南教授对结婚部分中各条文起草情况做了介绍,接着各专家学者就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务变动、法定婚龄的降低、近婚范围缩小、事实婚承认与否、婚姻无效与撤销我国在单轨制与双轨制如何抉择、彩礼返还、订婚是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以及订婚年龄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讨论。
在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外财产关系部分,蒋月教授对该部分各条文起草情况做了介绍,随后与会人员就择业自由权的表述、夫妻住所决定权、婚姻共同生活权实际操作、重大事务知情权中重大的范围及如何救济、平等生育权是否反映了妇女保护原则、配偶遗产继承权是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规定、同居义务的终止情况、生育权效力及细化、家事代理权存在的必要性、知情权及隐私权的兼容、夫妻债务法条位置归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财产的范围设计、家庭财产是否需要单列、家庭财产制设立与否、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在夫妻财产制度部分,龙翼飞教授和张学军教授先后对该部分各条文起草情况做了介绍。随后各位学者就共同财产的来源、行权规则及限制、个人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归属的推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归属及行使、举证责任的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紧急处分权、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协议限制离婚的承认、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博弈权衡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在比较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何选择的讨论。
在离婚部分,王歌雅教授和许莉教授先后对本章条文起草情况做了介绍,随后各位专家学者就登记离婚的审查期、诉讼离婚中婚姻破裂是采列举式还是归责区分制、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考虑财产来源、经济补偿条件的适当放宽、经济帮助对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考量、离婚制度的价值选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
在亲子关系部分,薛宁兰教授先对本章条文起草情况做了介绍,然后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亲生的推定及推定否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抚养制度设计、非婚生子女知情权、亲子鉴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自愿认领的除外条款、父母对子女财产用益权、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父母时对子女的权利、立法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在收养部分,李明舜教授及雷明光教授先后对本章条文起草情况作了介绍,接着各位专家学者针对收养的条件、收养行为的撤销、收养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涉外收养的程序设置、未成年被收养人的不稳定性及如何与其他条文衔接、收养人年龄考量、试收养期等问题做了详细探讨。
在监护部分,陈苇教授对本章条文起草情况作了概述,接着各位专家学者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婚姻家庭编监护制度的关系、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理念、针对数人监护、监护监督人职责、父母责任与监护制度区分、成年人监护的构建、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
11月27日下午,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法家庭编立法研讨会举行了闭幕式,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教授发表闭幕致辞。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法家庭编第二次立法研讨会圆满闭幕,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还将继续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