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稿约
《家事法研究》原系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办,已出版2005卷、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2009年卷,即将出版2010年卷。自2011年卷起,《家事法研究》改版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专业性学术丛刊,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改版后的《家事法研究》由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担任学术顾问,由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现任会长、副会长担任主编和执行主编,拟每年出版1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家事法研究》内容涵盖婚姻家庭法学、继承法学、妇女法学等,间或旁及法理学、其它部门法学、哲学、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与家事法相互交叉的学科领域。
《家事法研究》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同仁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的学术园地,成为广大理论研究人员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发表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
《家事法研究》分设固定栏目和流动栏目。固定栏目初设《专题研究》、《理论前沿》、《司法实务》、《青年论坛》。流动栏目将设《书评与随笔》、《学术简讯》、《域外法学》等。流动栏目视稿源状况并依同仁提议设立,我们鼓励读者、作者、编者间的交流互动。
《家事法研究》固然离不开编委会同仁辛勤的双手,但更主要的还是倚重于学界同仁的热心参与。诚邀学界同仁踊跃投稿,共同耕耘好这片学术园地。现提出如下稿约:
1.投给《家事法研究》的稿件,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价值,并且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文章体裁包括论文、译文、书评、调研报告、案例评析等。译文请自行解决版权问题。稿件字数一般在15,000字以内。为预防乱码,来稿须同时邮寄论文的清样及软盘各一份或发送电子版到此邮箱:mayinan@126.com
2.《家事法研究》本着“精编精选、以质取文”的方针,将认真地对待每一篇来稿,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匿名审稿人根据文章的学术水平提出是否采用的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交由作者对原稿进一步修改后,经再次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用。
3.来稿在3个月内收到不用稿通知的,可自行处理。因人手有限,未被采用的稿件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来稿请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以便及时与您联系。
4.来稿一经采用,即赠送当期的样刊1本。
5.凡在《家事法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在2个月后,将被上载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网页上,如不同意上载的,请在投稿时声明。
6.有效投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请在文章的首部列上中英文的文章标题和作者姓名。
(2)请附100-300字的摘要。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表明作者的观点,并且能够独立成文。切不要以第三人称写成文章结构介绍或自我评价,不要出现“本人”、“本文”等字眼。
(3)请提供作者简介,文章标题下的作者姓名后用“*”符号,在首页用脚注注明,其内容包括: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工作单位、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例如: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蒙古学研究。
(4)在正文之前列出文章的目次。目次应单独列为一个自然段,退二格书写,目次为文章的一、二级标题。
(5)本刊实行“参考文献”与“注释”分开排版。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排印在每页的脚注内。凡是属于对文章的进一步说明或指出所引用的具体法条,均请采取当页脚注,每页分别编号,用①②③④符号表示,脚注符号应放到标点符号的逗号之前、或句号之后。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集中列于文尾,采取连续注码,注码号为[]。如多次引用同一文献,请将注码号放在一起,如:[1] [4]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123-125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例一:莱斯利·怀特:《文化的科学--人类与文明研究》,207 页,王思远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例二:董淑华,黄贞姬:“古代汉语表现的语义特征”,载延边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50-153页,1995(3)。(注意:需要标明所引用期刊的起始页码。)
例三: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动态”,科技日报,
例四:徐道远,符晓陵,寿朝辉:“混凝土三维复合型断裂的FCM和GR”,载涂传林:《第五届岩石、混凝土断裂和强度学术会议论文集》,19-24页,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
例五: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系统工程的进展”,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
例六(英文著作引文,注意:书名采用斜体字):
[1]H.L.A.Hart, The Concept of Law,
[2]Steven Lukes and Andrew Scull(eds.),Durkheim and Law,
例七(英文论文引文,注意:论文名应另加引号并采用斜体字):
[1]Julius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in 78 Harvard Law Review (1965), p.1578.
[2] David Garland, “Durkheim`s Theory of Punishment: a Critique”, in David Garland and Peter Young(eds.),The Power to Punish : Contemporary Penality and Social
7.来稿的邮寄地址和收件人:100871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