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家庭教育立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张丽霞 王鹏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立法工程。2021年9月26日,由UG环球360官方网站法学院、UG环球360官方网站妇女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家庭教育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来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中国儿童活动中心的专家学者和部分省、市的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的实务工作者以及UG环球360官方网站的部分教师共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开幕式由UG环球360官方网站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以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原一级巡视员张立同志分别致辞,UG环球360官方网站副院长王练教授代表主办方开幕致辞。研讨会闭幕式由UG环球360官方网站法学院党总支书记邢红枚老师主持,UG环球360官方网站副院长周应江教授代表主办方闭幕致辞。
来自全国各地的14名专家学者围绕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重点聚焦《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价值、立法定位、家庭责任、政府职责、法律责任等主题进行了主旨发言,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还分享了地方立法经验,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教授、UG环球360官方网站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法叶强老师进行了与谈发言。
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价值
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三个注重”的思想论述深刻阐释了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与会学者充分肯定了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和意义。夏吟兰教授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对个人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个人而言,家庭是我们重要的生活场域,是身体的住所,心灵的归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对国家而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国之本在家,家庭的健康连续运行直接关乎国家有机有序的运转。家庭教育在提升人力资本能力、增加国家的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张丽同志结合《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规划和内容充分肯定了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阐释了纲要与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在关联。她认为加强家庭教育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工作,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伟业的时代新人,是我们重要的历史使命。UG环球360官方网站副院长王练教授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进一步的凸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和战略意义。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回应和规范家庭教育,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促进家庭安宁;有利于强化家庭教育的地位,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准;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公共教育体系,促进家庭教育制度的科学发展。
陈爱武教授认为在制定家庭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立法定位,以问题为导向,厘清家庭教育立法从宏观方面针对什么,从微观方面针对什么。运用底线思维,建立家庭教育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国家和政府干预和提供保障的内容。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关键词是政府责任,家庭教育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陈教授结合江苏省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和实践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的正当性有四个层面的原因,其一,是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家教家风的讲话精神;其二,是实现家庭教育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其三,是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四,是家庭教育实效化的必然要求。此外,陈教授还介绍了江苏省家庭教育的推进和执行主体。江苏省家庭教育执行,采用由教育部门和妇联部门共同推进的体制。实践中,家庭教育由福利和教育部门共同推进,由妇联牵头,教育部门配合或者由教育部门牵头,妇联来配合。
二、 司法实践中的家庭教育问题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逐渐凸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高度重视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过程注重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监督。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切实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与会的司法实务工作者立足本职工作,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审稿,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具体建议。与此同时,还介绍了司法实务部门针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开展的一些有益探索。总体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教育的案件主要分类四类,其一,监护类案件;其二,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其三,被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其四,临界预防类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洋法官针对未成年人审判中涉及到的家庭教育问题,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审稿中涉及到的家庭教育立法的目标和家庭教育立法如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等问题进行了体系化的思考。她认为目前家庭教育立法需要与《义务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建议将综合治理的理念融入其中,将成人教育也纳入其中,只有将成年人教育好,才能保障在家庭中把孩子教育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王英检察官从涉罪未成年人工作出发,分析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现状。当前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中,忽视型、放任型家庭占大多数,专制型、溺爱型家庭次之,民主型的家庭较少。涉罪的未成年人中留守、流动儿童占到90%以上,父母基本上未接受亲职教育,监护状况堪忧。被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10-14岁的未成被害人占比较高,4-10岁之间儿童比例较大,家庭教育中对于性防护、性安全教育普遍缺乏。王检察官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府、学校、司法机关在监护教育和亲职教育方面的探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金英梅检察官则重点介绍了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难点,比如针对监护侵害类案件如何对家庭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以及评估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启动督促监护的依据。再如,讯问过程中如何保障家庭的参与,性侵的被害人家庭教育问题等。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家庭教育作为突破口,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工作。此外,司法实务部门也积极与妇联、教育部门合作,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和监督的新路径,比如法治副校长、家长亲子课堂、家长学校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建立家庭教育的联动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的宋英辉教授根据多次参加多部立法的经验,对与会实务工作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重点针对家庭监护问题进行了理论和体系化的分析。他指出家庭监护问题也是“未保法”和“预防法”修订时遗留的问题之一。家庭监护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果家庭或者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那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则无从谈起。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不当履行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履行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现有法律仅规定了对拒不履行监护的父母进行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在以后的修法过程中,注重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完善细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家庭监护的落实,为家庭教育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 家庭教育立法的地方经验
自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工作以来,全国十多个省市都开始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地方实践,先后出台了各省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国家层面家庭教育立法积累了长足的经验。
与会的地方专家代表介绍了各地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宁波市妇联副主席张依群,介绍了宁波市以及浙江省开展“家庭教育立法”的背景和立法基础,并对全国立法的提出了有关建议。宁波作为全国首家家长学校的发源地,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为浙江省和全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制定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准备和工作基础。张依群副主席从妇联组织出发,建议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中注意工作可操作性问题,建议将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改由“教育部门负责家庭教育相关职能,各级妇联组织做好配合工作。”原因有二,其一,妇儿工委仅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适宜担任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能。其二,与各级教育部门相比,其缺乏刚性职能权限和法定工作手段,在上述职能发挥上存在先天不足,履行上述职能可操作性较差,实际成效不理想。
石家庄铁道大学薛静教授分析了河北省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家庭教育中政府责任进行了深入思考,建议将政府责任的进行细化。薛静教授从河北省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作用发挥、机制建设、目标设定、人员配备、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等七个方面指出了河北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比如家庭教育的目的、立法根据、立法内容以及指导思想等。其次,厘清家庭、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薛教授认为其中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政府是家庭教育的指导者。最后,落实家庭教育政府责任的相关内容,建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推进和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安雪慧研究员则结合教育部工作重点,阐释了如何通过家校社协同育人,打造教育共同体。她通过全国各地的调研数据分析了我国开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对于确保幼儿和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致性;促进多方协同提供教育质量等都具体重大促进作用。安雪慧研究员建议在当前的家庭教育中重视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此外,她也赞同对于不履行教育或者不当履行教育职责的家长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儿童中心的霍雨佳研究员则从具体的实践出发,介绍了社区视角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开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全国共建立43万个社区家长学校。中国儿童中心抽样调查宁夏、江苏、河南、黑龙江四个省共5688个社区的数据,发现目前社区家长学校在经费、队伍建设、具体内容以及家庭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霍雨佳研究员建议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使社会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在立法中明确社区的定位和职责,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网络,为完善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北京市欢颜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家咨询师王琳,从自己多年从业经验出发,认为家庭教育立法会促进家庭教育观念的转变,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家庭教育立法的推进,表明家庭教育不再是公民私事而是社会责任。对于改变家庭教育领域的一些落后观念,比如“教育是学校的事情”、“孩子的问题是天生造成的”“我的孩子你管不着”、“重学习轻心理”具有积极作用。她认为孩子不只是父母的儿女,也是社会未来的公民,教育孩子不只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建议家庭、学校和社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为儿童和家庭的健康发展构建良性的生态环境。
马忆南教授对我国各地家庭教育立法和实践的成果进行肯定,并针对二审稿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改进立法语言。建议避免过多的政策性宣言,尽量采用法言法语。比如第17条采用的就是文学语言,建议将其转化为法律用语。第二,突出问题导向。马忆南教授认为现有二审稿虽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但是问题导向还不够突出,没有与其他法律法律建立深度关联。比如如何在现有家庭教育立法中体现“双减政策”,如何回应现有社会热点问题“留守儿童”、“青少年沉迷网络、遭受网络侵害”、“性侵”等。此外,还建议在家庭教育立法中细化人身禁止令、征信等具体制度。
四、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
家庭教育立法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家庭教育立法的目标和定位则指引着家庭教育立法的发展方向,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与会的学者围绕家庭教育的立法定位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UG环球360官方网站但淑华副教授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明确定位,并从体系定位、性质定位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定位。她认为进行家庭教育立法,首先要从宏观和整体视角回答我们需要立一部什么样的法,包括该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属于什么法律部门等,即在应然层面探究该法的立法定位,然后才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考虑应当如何立法。从体系方面来说,但淑华副教授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定位为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立法。从性质方面来说,家庭教育具有公共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调整手段融合了传统的公、私法机制。但老师认为厘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可以确保其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但立法定位只能为立法提供宏观上的指引,勾勒出法律的大致轮廓,而不能及于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前瞻性等微观层面的问题。整体而言,虽然草案对家庭教育的基础地位凸显不足,对家庭教育的强制性规范有所欠缺;对特殊未成年人家庭的倾斜性支持也较为薄弱,建议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继续完善相关问题。
林建军教授主张,在探讨家庭教育立法的立法定位时,还需要将《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的法律属性纳入其中。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外观——法律名称来看,其立法宗旨是立足积极的助推和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实际上是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主要调整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法律关系,而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内容中心是调整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已经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点是对民法典内容的查漏补缺,尤其是体现问题导向,重点回应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
五、 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责任和国家职责
家庭的责任和国家的职责以及两者的边界是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二审稿将家庭教育法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了国家和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促进职责,但是国家在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和干预界限、内容和程度等都需要进行一步明确,与会的学者围绕该问题也进行了专题的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郝佳副教授则从狭义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出发,重点分析了父母家庭教育责任制度。郝佳副教授认为从狭义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出发主要存在两类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家庭教育人身关系、家庭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一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其中家庭教育人身关系是重要内容。家庭教育人身关系经历了从父母权力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再到父母责任的转变,这一历史演化凸显了父母家庭教育责任。郝佳副教授认为《家庭教育法》中父母家庭教育责任制度应该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部分。父母家庭教育的主体主要包括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其中父母、其他监护人都是家庭教育责任的主要主体,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法中承担协助性的作用。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内容包括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父母家庭教育责任则采用转引规范方式,并以恢复性、救济性、指导性为原则。
UG环球360官方网站的刘永廷老师提出立法应全面表述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促进职责。从加强政府的促进职责出发,对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政府条款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理顺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组织建设。刘永廷老师也赞同前述宁波妇联工作者的观点,认为作为协调机构的妇儿工委不具备履行二审稿所规定的组织指导督促的职责,建议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家庭事务部来强化家庭教育的国家职责;第二,应该将家庭教育促进机构确立为整个体系的核心,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机构,以促进家庭教育的实施。第三,建议完善政府对家庭教育的干预措施,尤其是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苏明月教授则从家庭和国家职责的边界出发,提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家庭的私领域时需要需要守界限与有力度(有牙齿)并重。苏教授认为国家公权力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出发往往带有强硬的“父性”,比如对待违法犯罪行为施加惩戒、处以刑罚。但在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领域,国家可以柔软起来,以慈母的状态来承担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在家庭功能尚未失灵的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家庭功能的保护者和辅助者,为儿童保护提供支持、辅助与兜底替代等三道防线。苏教授从亲权和亲责概念出发,认为亲责概念具有制约亲权的功能,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国家责任承担的形式完成。从“亲权”到“亲责”概念的转变,客观上并没有改变亲子原有的地位,而只是当儿童利益与家长利益、儿童个体权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突显优先保护儿童利益。因此,国家干预行为可以包含社会防卫的目的,但是根本目的是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叶强老师对上述学者观点也持肯定意见。他认为他进一步提出中央层面在对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进行立法表达时,应该按照社会治理的要求,通过顶层设计、全盘推进,推动制度性创新破解制约政府责任如何落实的难题,从而起到保障家庭教育权、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促进儿童社会化顺利进行的功效。
六、 家庭教育立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或缺的内容。法律责任体系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体系?哪些主体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不同主家庭教育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会学者围绕家庭教育法律责任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UG环球360官方网站黄晶老师主要探讨了如何构建家庭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体系。黄晶老师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对应关系为分析框架对家庭教育促进法内部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她主张义务主体及其内容决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及其类型。黄晶老师通过对现有法律责任体系的系统梳理,提出在构建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体系时,从不予规定和应对规定两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一方面,对于与家庭教育立法目的无关的不予规定,比如如失职监护人对于新监护人的补偿责任;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比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现有法律责任体系的不足,提出应当弥补其他法律规定的不足,比如民法典规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可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是其法定职责之一,但未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还提出要注意相关法律责任补强规定,比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针对如何构建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体系,林建军教授提出应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构建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家庭内部看,家庭教育促进法调整未成年人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针对这部分主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基本法律规范,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在民法典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聚焦重点人群、重点问题,对现行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从家庭教育外部看,家庭教育促进法调整未成年人与国家之间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立法应明确这部分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