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收据的管理制度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
为 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行政事业性发票与收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发票与收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
第二条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学校内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条 根据我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校所需的票据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等申请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存放,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使用时按顺序领发。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须提交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备案(校内收费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提交会议议题批复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根据领用部门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任 何部门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离规定。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部门收款人须在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交款人须在收据的交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 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各 收款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将存根交财务处票管 员,票管员须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校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包括:
(一)用票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开具作废票据,虚开票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未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
(三)丢失票据,损(撕)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
(四)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