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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环球360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UG环球360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事先审批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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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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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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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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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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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以上(含五级)(即副高一级)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相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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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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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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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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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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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副高一级以下的副教授等其余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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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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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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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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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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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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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列车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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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位(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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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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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教职工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原则上,教职工出差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教职工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因工作安排变化或意外原因未能出差发生退票费用,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以报销,其余个人原因发生退票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并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未公布前暂按照不超过300元/人/天执行);学生住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元/人/天。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和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因参加会议统一安排住宿超过规定住宿费标准的,需附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方出具证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未公布前暂按照50元/人/天执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以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每人每天80元,不再报销市内车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参加会议、实习等差旅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包含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在会议费中统一开支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差旅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未统一安排食宿(或注明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必须附主办方通知或证明。
第十七条 教职工到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在国(境)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外事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承担科研任务出差(经费由相关课题经费安排)时,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考察费用及餐费、礼品费,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准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除出差发生的会务(议)费、培训费外,其他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围的支出(购买物品、邮电、礼品、餐费等)不得填列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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