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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环球360官方网站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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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0]11号
UG环球360官方网站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报销手续,规范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拨出单位以及我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各部门从校内外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活动经费,分纵向、横向和配套经费三种类型进行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指经公开招标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包括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科学研究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类研究基金、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省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类研究基金以及我校各年度立项的科研和规划课题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课题)经费,国际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经费、各类境外基金和非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课题)经费,国内各民间组织或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课题)经费等。
3.科研项目(课题)配套经费:指我校对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以及省部“共建”科研项目按照上级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必须进入我校账户,统一接受科研与规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财务处按照科研与规划管理处提供的各类课题信息,开设校内专门账号。
第四条 教职工承接的校外科研项目或课题(包括各类基金项目、规划项目和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等),经费到帐后,财务处通知科研与规划管理处,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发给项目(课题)负责人相应的经费簿(含项目代码),每次报销或支取经费时必须携带本簿,并按照经费预算方案支出。报销时需记录每次支出与结余情况,并由财务处经办人员在经费簿上审查签字。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开支参照《UG环球360官方网站经费审批权限及其报销的规定》(校内字[2009] 8号),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后,按照下述审批手续报销:
1.一次报销总额在3000元以下(含3千元)、不含劳务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如含劳务费仍需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业务招待费及礼品支出费按学校规定执行(下同);
2.一次报销总额在3001—20000元(含2万元),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3.一次报销总额在20001—50000元(含5万元),分别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一次报销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开支参照《UG环球360官方网站经费审批权限及其报销的规定》(校内字[2009] 8号),严格执行项目(课题)审批书的条款,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后,按照下述审批手续报销:
1.一次报销总额在3000元以下(含3千元),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2.一次报销总额在3001—20000元(含2万元),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3.一次报销总额在20001—50000元(含5万元),分别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一次报销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 符合学校配套资助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科研与规划管理处按学校规定予以配套。经费独立建账(即另发经费簿)开支。
第八条 为支持省部“共建科研项目”建设,按照《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京教财[2007] 2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北京市拨款的“共建项目”,学校按照每10万元配套2万元的额度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配套经费中的20%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各类人员支出,其余部分仅用于项目前期支出、共建项目允许支出范围之外的必需支出内容。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和拨款单位的有关要求,项目(课题)经费均应在预算内实报实销。纵向项目经费中各子项支出的比例按照批准立项单位的要求执行,横向项目按照申报书或合同条款执行,拨款单位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学校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范围如下:
1.资料费(包括专业资料的购置费、复印费、文献检索费、上网通讯费、租借费等);
2.调研费(包括差旅费、误餐费、调研问卷的设计费和印刷费等);
3.小型会议费(包括专题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
4.计算机使用费(包括必要的专用计算机软件设计或购置费、数据分析处理费等);
5.专家鉴定费;
6.成果印刷费;
7.仪器设备购置费;
8.组织实施费(包括劳务费、管理费);
9.中介费、协作费(限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采用单独建账核算,年终结转,项目(课题)结束后决算核销的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或任意截留、挪用、挤占、拆借科研经费。项目(课题)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意,科研与规划管理处批准,可用于其他与此项目(课题)有关的项目(课题);拨款单位要求将余额退回的,按照拨款单位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除学校设立的课题外,其他纵横向项目(课题)按实际到位的经费收取5%的管理费;或者按纵向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管理费,用于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检查、成果鉴定、成果推介、经费管理等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未经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受理但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课题),在立(转)户时,项目(课题)承担者需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项目(课题)申请书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提交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备案,严格执行上述报销程序和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票据按校财务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四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到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办理“科研项目(课题)委托代管”手续,科研与规划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由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工作计划执行期间,不得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出境差旅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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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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